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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喷粉补贴实施细则(2025年版)》印发

2025年05月23日 08:44:25 人气: 1814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喷粉补贴实施细则(2025年版)》的通知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落实助企行动,持续帮助奶业主体渡过难关,进一步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喷粉补贴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2025年5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喷粉补贴实施细则(2025年版)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13号),为深入落实助企行动,帮助养殖端、加工端奶业主体渡过难关,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保持收奶力度,及时足额收购生鲜乳,确保不限收、不拒收,对3-8月份使用生鲜乳喷粉给予补贴,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在3-8月份及时收购生鲜乳进行喷粉的自治区乳制品加工企业。
 
  二、补贴方式
 
  采取事后补贴形式,对2025年3月1日至8月31日收购生鲜乳用于喷粉的乳制品加工企业予以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企业2025年3月1日至8月31日在自治区内收购的生鲜乳数量的10%,每吨补贴1000元。企业3-8月份生产喷粉所用生鲜乳量未达到收购生鲜乳量的10%的,按实际用生鲜乳量补贴。3-8月生鲜乳收购量在上年同期收购量基础上增幅低于2%的不予补贴(新建乳品企业不受此限),喷粉所用生鲜乳量低于100吨的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收购生鲜乳的企业不予补贴。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所在盟市政府各承担50%。
 
  四、补贴程序
 
  (一)申报。申报企业在当年9月份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申报材料包括:
 
  1.年度生鲜乳喷粉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3-8月份生鲜乳收购、喷粉等主要情况,及合同履约情况);
 
  3.企业《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在“信用内蒙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企业信用情况截图(截止申报期);
 
  6.企业基本情况表;
 
  7.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8.如企业存在委托其他乳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喷粉情况的,还须提供:
 
  (1)受委托企业《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受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合同复印件;
 
  (4)受委托企业在“信用内蒙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企业信用情况截图(截止申报期);
 
  9.其他相关材料。
 
  (二)逐级审核。企业所在旗县区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核实相关数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盟市工信部门。盟市工信部门对旗县区上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当年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工信厅。
 
  (三)评审。自治区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盟市工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五、相关要求
 
  (一)各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者,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已下达资金的要立即收回。对企业失信行为,通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诚实守信“红名单”(被评为诚信示范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已进入的要予以取消。
 
  (二)各级工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审核把关,提高工作效能,尽量为企业提供便利。
 
  六、其他
 
  (一)申报时间和要求,视当年具体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
 
  (二)自治区范围内同属一家母公司的多家企业3-8月生鲜乳收购量年度增幅指标按照母公司全区合计收购量增幅审核。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加工增量补贴实施细则>等4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工信消工字〔2024〕130号)中《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喷粉补贴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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