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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2025年10月11日 08:49:04 人气: 15338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甬市监食生〔2025〕215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68-2025-0002
 
  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在宁波全市范围内适用,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
 
  审查方案
 
  为规范宁波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法律规定及技术标准,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宁波市辖区内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结合《审查通则》使用。
 
  (二)本方案中所称食品加工用预拌粉是指以谷物粉、豆类粉、薯类粉、食用淀粉、变性淀粉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经过筛(或不过筛)、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用于制作糕点、饼干、面米制品等产品的预先混合的食品加工用原料。
 
  (三)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的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其类别名称(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类别编号为3101,执行标准为有效的、相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
 
  (四)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二、生产场所
 
  (五)企业厂房选址、厂区布局、道路、绿化和厂房设计、内部建筑结构、人流、物流、气流、排水等满足食品安全要求,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避免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和虫害侵入,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
 
  (六)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七)生产车间一般包括脱包缓冲间、配料车间、混合车间、内包装车间、外包装车间等,辅助设施包括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等。
 
  (八)生产车间应当按洁净度要求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应设有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具体划分见下表。
 
  企业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划分表


 

  (九)清洁作业区出入应有合理的限制和控制。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区入口应分别设置换鞋、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地面不得积水。各区域的墙壁和屋顶应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材料。
 
  (十)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必要时设有温度、湿度控制设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和安全贮存的要求。
 
  三、设备设施
 
  (十一)企业应具有与申证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要求。各个设备的设计产能应能相互匹配,其性能与精密度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物料应密闭转运,配备适宜的防护及转运设施。
 
  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配料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备等。
 
  (十二)混合车间必要时应配备除尘设施。
 
  (十三)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应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检验项目及主要检验设备见附件2。
 
  四、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十四)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工艺需要,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
 
  (十五)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产品加工工艺相符,其基本生产工艺为:
 
  原料验收→过筛(必要时)→配料→混合→内包装→打包→入库
 
  (十六)企业应建立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生产技术文件,技术文件与实际操作应保持一致性。
 
  (十七)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可设为:原料验收、配料、混合。
 
  五、人员管理
 
  (十八)人员要求、人员培训、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4号、《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十九)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十)企业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与生产者规模、工艺、设备水平相适应。
 
  六、管理制度
 
  (二十一)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运输和交付、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召回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符合《审查通则》相关规定。
 
  (二十二)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中配料、混合、包装、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二十三)企业应当建立留样管理制度。规定的产品留样间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并有留样及其处置记录。
 
  (二十四)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七、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二十五)企业提供试制产品的有效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包含标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公告规定的全部项目。
 
  八、附则
 
  (二十六)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十七)本方案自2025年10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本方案涉及的主要标准
 
  2.检验项目与主要检验设备表
 
  附件1
 
  本方案涉及的主要标准

 
  附件2
 
  检验项目与主要检验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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