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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印发《关于加强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6年09月17日 08:43:09 人气: 368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为加强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管理,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林区畜禽产品安全供应,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7年)》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6年9月11日
 
  关于加强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 “四个最严”要求,构建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小型畜禽屠宰管理体系,到2027年完成现有场点审核与规范提升,保障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群众畜禽产品消费需求。坚持从严控制规范审批、限定销售区域压实主体责任、动态评估引导有序退出、依规整改实现平稳过渡,综合考量产能布局、冷链配送及群众需求严控新设场点,冷链可保障供应的地区不再新设;场点产品不得超限定区域销售;对冷链条件改善区域引导场点退出,原有持证场点一年内完成整改,逾期不达标依法引导退出。
 
  二、场点设立
 
  (一)规范设立条件。申请设立小型畜禽屠宰场点,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和动物防疫要求的屠宰场所,具备待宰间、屠宰间和屠宰设备工具;
 
  2.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3.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4.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严格审批程序。申请设立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7年)》,组织农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小型畜禽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三、压实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小型畜禽屠宰场点屠宰畜禽,要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认真落实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委托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召回、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落实监管责任。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向小型畜禽屠宰场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检疫标志。小型畜禽屠宰场点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和设备,按照规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合格证上须注明本场点的产品销售范围。
 
  四、强化管理
 
  (一)信息化与追溯管理。旗县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小型畜禽屠宰场点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中完成注册、并录入相关信息。
 
  (二)监督检查与风险监测。旗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要将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隐患。重点查验屠宰设施运行、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及各项台账记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建立整改清单,实行限期销号管理,形成问题发现、溯源、处置的工作闭环。
 
  (三)动态评估与退出。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估,重点评估交通发展、冷链配送覆盖、市场供应变化等情况。对不再符合设置前提的场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违法行为查处。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发现小型畜禽屠宰场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主体性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及危害后果,依法予以查处。
 
  五、保障措施
 
  健全政府统筹、农牧牵头、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压实工作分工;督促场点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技术支撑、抽检及人员考核,落实行业自律;通过多元渠道开展法规政策科普,引导群众选购合规肉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警示教育,提升从业者法律素养与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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