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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年10月28日 08:43:09 人气: 2627 来源: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HNPR-2026-17012
 
  湘农发〔2026〕42号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现将《湖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5〕18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方便、科学、合理的原则,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县市区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的乡镇数量。
 
  第四条  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的乡镇城镇中心区应距离本县域范围内最近生猪定点屠宰场或县级中心城区30公里以上或车程40分钟以上。
 
  第五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供应范围,仅限于屠宰场点所在乡镇及其周边未设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乡镇。
 
  实行地方猪养殖、特色化养殖、品牌化经营的跨区域养殖宰销一体化企业,其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可在自有肉品专卖店内销售。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订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方案,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方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建设地点、监督管理以及每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屠宰规模、生猪产品供应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支持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设,在农产品加工、贷款贴息、常态化帮扶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应设置但未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冷链配送、便民屠宰等措施,切实保障当地肉品供应。
 
  第八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屠宰资质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按照本办法分类施策,规范管理。
 
  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督促指导规范管理,确保符合生猪屠宰、动物防疫、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对没有明确生猪产品供应范围或不符合“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规定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明确其生猪产品供应范围。
 
  对不符合设置规定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县级人民政府可通过依法设置过渡期等方式,引导其有序退出。
 
  对能够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条件进行升级改造,且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的,支持升级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九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置要求、操作规程、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坚决淘汰手工屠宰等落后工艺和落后产能。
 
  新设立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生猪屠宰能力应当与当地市场供应区域范围内覆盖的肉品需求规模相适应。
 
  第十条  申请人在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项目选址前,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是否符合所在县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方案予以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新建选址,应当符合县市区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方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影响风险评估,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审查材料:
 
  (1)设置审查申请表;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
 
  (4)厂(场)区总平面图,待宰间、屠宰间工艺平面图以及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清单;
 
  (5)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证明材料(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等);
 
  (6)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书;
 
  (7)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相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颁发小型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由县、市、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新批准设立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逐级上报备案,纳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管理,按规定开通动物检疫权限。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批准设立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在审查发证时确定其生猪产品供应范围,并在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上注明。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遵守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产品供应范围规定,不得为供应区域范围以外的经营者屠宰生猪、供应生猪产品。
 
  第十五条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由其监督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和标志牌的管理、迁建重建、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委托屠宰、动物疫病检测、肉品品质检验、歇业停业,以及生猪产品的出场记录、质量安全、召回等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纳入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规范管理,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日常屠宰活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湘农发〔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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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猪屠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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