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保证牲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六大章,四十八条管理条例,从规划、设立、屠宰管理、监管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牲畜屠宰。《条例》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鼓励牲畜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鼓励品牌经营。
《条例》规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牲畜
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屠宰多种牲畜的,应当有相应独立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病害牲畜及牲畜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其按照要求改造提升。在过渡期满后未改造提升或经改造提升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牲畜定点屠宰证书。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从处罚来看,有十二条相关条例,十分严格。其中一条表示,未经定点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牲畜、牲畜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出借、转让牲畜定点屠宰证书等其他违规行为也都有对应的处罚机制。
《条例》通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于2023年6月26日至7月25日向广大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积极参与,并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联系电话:0591-87828327 电子邮箱:fjstgb 126.com
参考资料:《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