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委会组织起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15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于2020年立项(项目编号spaq-2020-17),项目承担单位为广东省公共卫生研究院、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代替GB 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与GB 2721-2015相比,新标准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污染物指标”;修改了“其他”。
新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食用盐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及其他。新标准适用于食用盐,包括低钠盐。食用盐是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盐;低钠盐是以食用盐为原料,为降低钠离子浓度而添加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如氯化钾等)经加工而成的;或以天然卤水为原料,经过蒸发结晶而制成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且氯化钾含量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食用盐。
在技术要求方面,新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在感官上,食用盐的色泽应该为白色;味咸,无异味;结晶体,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新标准在理化指标上设立了氯化钠、氯化钾、钡、碘四项指标。
在“其他”方面,新标准规定,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氯化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肾功能良好的高血压患者可选择低钠盐。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详细内容可见下文附件。